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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7-01  上個月回家時,聽說堂妹她的課本裡有一張照片很像是我,照片裡還有旗津燈塔

 我穿著咖啡色的外套,和白色T恤,後面圖片來源上網址也有我的帳號名

 這樣的描述我就開始回想,我有什麼時候去過旗津燈塔拍過照

 基本上穿著都還算符合我,我有兩件咖啡色外套,不少件白T恤

 開了網誌找照片,終於找到去旗津燈塔的照片,還真的三個條件都符合,不過就是不能確定到底是不是看到的那張



 昨天終於拿到了課本,於是拿了相機拍了下來當做紀念,也做紀錄

 令我不高興的是,我完全不知道,如果不是真的這麼剛好被我認識的人發現了,是不是永遠都沒人知道了

 我一定要去維護我的權利


根據著作權法 第 47 條
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,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、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 前項規定,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,準用之。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。
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,為教育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 前三項情形,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。使用報酬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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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不過該該高興的是,我跟Michael Jackson、披頭四、J.k.羅琳一起出現在同一頁耶(太容易滿足了吧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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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還被取了個名字叫Fran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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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這是我上傳的照片原檔,可以證明了吧!是2007年11月用第一台拍的



 from: http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shaufu27/2056457181



 常在拍照上傳的朋友,如果看到熟悉的風景照,也請多看一眼,說不定那就是你拍的,趕快去捍衛你的權利吧





2012-07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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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haufu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